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王某甲经某公司某小区项目现场经理易某甲招聘,担任技术总工,约定月薪1.3万元。2024年1月离职时,易某甲确认项目累计欠付王某甲劳务费25万余元。王某甲多次催讨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公司支付劳务费25万余元并承担诉讼费。某公司辩称,双方不存在劳务关系,王某甲系易某甲代表某公司南平分公司招聘,付款系项目专用账户合规操作,易某甲行为不构成职务行为或表见代理,应由某公司南平分公司承担责任。易某甲述称,其有权招聘人员,认可拖欠王某甲劳务工资及具体数额。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某公司是否应承担向王某甲支付劳务报酬的责任,即易某甲招聘王某甲及确认欠薪的行为是否对某公司发生法律效力。某公司主张其与某公司南平分公司有内部合作协议,约定人员由乙方聘用,且易某甲系某公司南平分公司员工,其行为不代表某公司。王某甲则主张其提供的劳务系为某公司承包的项目,且某公司曾通过专用账户向其支付部分工资,易某甲作为现场经理的行为应视为职务行为。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某公司与某公司南平分公司虽签订内部合作协议,但并未按约定执行人员共同聘用、考核等程序。易某甲经双方共同认可,对外以项目部名义开展工作。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易某甲作为执行工作任务的人员,其招聘王某甲及确认工作成果的行为,对项目总承包人某公司发生法律效力。某公司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法院最终判决: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某甲劳务报酬25万余元;案件受理费五千余元由某公司负担。
【律师价值】
方草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判断与证据组织能力。面对被告以内部合作协议及主体不适格为由的复杂抗辩,方草律师精准锁定“职务行为”与“表见代理”的核心法律焦点。通过巧妙组织银行流水、微信记录及另案生效判决等证据链,有力证明了原告与被告项目部之间的实质劳务关系及被告实际履行支付义务的事实。庭审中,方草律师逻辑严密,成功说服法院认定现场经理的履职行为对总承包方发生效力,最终帮助原告全额胜诉,高效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方草律师